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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干货丨CDE 一般性技术问题汇总
2025-01-26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对后续决策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这些问题轻则影响决策进程,重则导致研发失败。在团队内部讨论后,如果仍然感到困惑,申请人往往会选择咨询CDE,这一过程通常称为“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指的是申请人和 CDE 之间通过CDE官网http://www.cde.org.cn的“申请人之窗”就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咨询。这些交流内容涵盖与中心职能相关的技术审评及管理问题,但不包括重大决策性问题和涉及保密的信息。目前,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遵循的政策文件为  2018年12月21日CDE 发布的《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

为了更好地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CDE 在 2024 年精心举办了一系列“云课堂”培训,专注于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的共性问题。此次培训着重围绕着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的总体状况、与化学仿制药相关的内容、受理方面的事宜、申报资料接收与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详细而深入的讲解。

来源:CDE官网

年终岁尾,逝者如斯,经验弥足珍贵。鼎泰团队紧密结合 CDE 的培训内容,全面汇总和系统整理了 2023 年以来发布的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为方便记忆就相关内容制作了思维导图,旨在为后续的研发决策提供支持,并与众多志同道合的企业同行共同进步。



什么是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来源:2024.01 CDE “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


一般性技术问题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的区别

一般技术性问题,不包括“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过程汇总关键性技术问题”、涉及保密的技术问题。例如流程相关问题、对已收到的通知或反馈内容具体细节的澄清、对申请状态有疑问等等。

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是现行指导原则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如工艺问题、新药的药理研究、临床方案、统计分析计划等。一般提交附件。


来源:2024.01  CDE “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


一般性技术问题受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 相关信息不全或不准确

  • 相同问题重复提问

  • “假设式”提问

  • 已有相关法规或指导原则发布

  • 已通过“共性问题”发布

  • 超出咨询范围,如应该咨询省局或进行沟通交流


来源:2024.01  CDE “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


如何使用好“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这一项功能?

来源:2024.01 CDE “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


2023-至今

CDE 受理的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汇总

一、申报资料相关

(1)申请人根据《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申请阶段性递交毒理研究资料时,应注意什么?2024-12-05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时,申请人如有滚动提交毒理研究资料的需求,应在申请表“其他特别声明事项”及申报资料中予以声明,并在声明中写明拟提交滚动资料的最终时限(最晚应在审评时限届满六十日前提交)。

(2)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中:口服溶液剂、注射剂、外用制剂等,不同装量如何申报?2024-10-24

按照《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单位制剂(如每支、每片)中含有主药的标示量(或效价)、含量(%)或装量。对于口服液体制剂(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电解质平衡盐溶液、肠外营养液、粉液双室袋、吸入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眼膏剂)、其他外用制剂(如喷雾剂、滴鼻剂、滴眼剂)等,规格应体现装量或体积,不同装量应按照不同规格申报。

(3)申请人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如何规范填写申请表中委托研究机构信息?2024-10-24

上市许可申请申报时,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等),申请人均应规范填写“委托研究机构”项下相关信息,包括“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等内容。

(4)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的临床试验申请,申请表“主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应如何填写?2024-10-24

应根据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考虑到简略填写适应症无法涵盖实际全部适应症的情况,建议对于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的可增加相关备注(例如:适应症为实体瘤,但实际为不同瘤种的多队列研究可增加备注写明具体瘤种)。

(5)生物制品注射剂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如西林瓶和预充式注射器、笔芯和预填充注射笔等)如何填写申请表?2024-07-08

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的变更按照不同规格管理,因此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对于仅包装形式/给药装置不同的需在规格项注明相应的包装形式/给药装置。

(6)对于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不同资料类型,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之窗网上预约信息时哪些信息务必要填写齐全、完整、准确?2024-03-29

申请人在申请人之窗网上预约信息填写时,务必正确勾选品种类型,制剂品种勾选品种类型为“注册申请药品类”,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勾选品种类型为“原辅包登记类”,务必将“申请号、登记号、核对码、受理号、资料类型、光盘张数”等信息勾选并填写齐全、完整、准确,药用辅料、药包材务必将“版本号”填写准确。

(7)长三角和大湾区区域内药品注册申请人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如何勾选“注册地址所在地”? 2024-03-29

长三角区域内(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和大湾区区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填报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实际注册地址勾选“长三角分中心”或“大湾区分中心”。

(8)化学药品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是否需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2024-03-18

如化学药品上市申请或上市后补充申请所关联的化学原料药公示状态为“I”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在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

(1)《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发布实施后在原辅包平台登记获得受理号的化学原料药。

(2)对于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 年 146号)在平台登记并获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符合“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要求经转换审评程序后获得受理号的。

(9)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有哪些要求?2024-03-18

  1.  申请人自行生产所申报药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 A,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


  2. 申请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所申报药品的: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 B,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应包含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为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的,不得标注 B;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C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或以文字内容标注相应受托生产范围。

(10)邮寄多规格品种资料的预约信息如何正确填报?2023-11-28

在申请人之窗填写“资料提交网上预约信息”时,在一个邮包内如果有多个品种或多规格申报资料时,应在邮包号下逐一准确分别填写每个品种或规格的完整资料信息。对于新报资料,应同时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申报。

(11)申报资料的申请号填写需要注意什么? 2023-11-28

  1. 同一药品同一申请事项的不同规格或包装规格分别填写申请表但共用电子申报资料时应使用同一申请号和同一套光盘。


  2. 同一药品适应症不同时,应使用不同申请号。


  3. 在“申请人之窗”、“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和“光盘表面”填写时,申请号、核对码等信息应一致。

(12)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资料中,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更新的承诺?2023-10-26

根据《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要求,登记人应承诺:审评审批期间,相关证明性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GMP 合规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13)撰写《化学药品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时需关注哪些问题?2023-06-12

为指导化学药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0年11月12 日发布《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和《化学药品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修订版,以下简称药学信息汇总表)》(2020年第40号)。近期,在审评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药学信息汇总表存在信息缺失等问题。为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提高申报资料质量,建议撰写药学信息汇总表时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议撰写“原料药合成化学反应式、精制方法及现有试制规模”时,列出临床样品制备过程(包括起始原料制备过程)中的有毒有害溶剂/试剂等,并总结其残留研究情况和控制情况。


(2)建议撰写“原料药合成化学反应式、精制方法及现有试制规模”时,提供起始原料相关资料,包括来源、制备路线工艺、内控标准和代表批次检测结果。


(3)建议撰写“关键批分析数据”时,对动物安全性研究样品及拟进行人体试验用样品进行列表分析比较(如:明确安全性研究样品的制备方法、所用原料药粒度和晶型等信息),如有差异需讨论差异可能对临床安全性造成的影响。


(4)建议撰写“制剂处方组成、工艺描述及现有试制规模”时,提供制剂辅料种类和用量的安全性依据。


(5)建议撰写“制剂稳定性总结”时,对于临床使用前需要稀释配制的药物,总结配伍稳定性研究结果。建议申请人按照要求,撰写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14)申请沟通交流时,预约咨询申请表中拟沟通交流的学科该如何选择?2023-06-1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因此,申请人应基于拟沟通的问题科学分析可能涉及的学科专业,尽量正确且全面勾选,如对于临床试验关键阶段的沟通交流,如拟沟通问题涉及临床、统计、临床药理等多个专业,应全面勾选。 

(15)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何提交?2023-06-12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原件。对于多家申请人联合进行申报的,需同时满足小微企业要求。

(16)中药是否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相关专利登记?中药同名同方药是否需要进行相关专利声明?2023-06-12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9号)附件1第十二条的要求,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登记,中药同名同方药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相关专利声明。


二、电子申报相关

(1)自2024年3月1日实施光盘资料验证以来,申请人提交制剂光盘和原辅包光盘打印封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2024-03-29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中心对外发布的光盘封面模板打印光盘封面,制剂用于受理形式审查阶段的“新报资料、补正资料”光盘封面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打印;“制剂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如发补、稳定性等)”及“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资料”光盘通过“申请人之窗-网上预约-资料提交网上预约”栏目填写信息完整后打印光盘封面。

(2)自2024年3月1日实施光盘资料验证以来,申请人提交制剂和原料药光盘涉及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应如何整理与标记?2024-03-29

  1. 对于“制剂新报、发补资料”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的情形,请将该部分资料放入“新报资料、发补资料”中一并刻录并将资料类型标记为“电子新报资料”或“补充资料”(光盘封面标记“供审评用”),除此之外需另单独提交一套临床试验数据光盘资料,光盘封面类型标记为“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光盘封面标记“单独提交”)。


  2. 对于适用随着“制剂及原料药新报、发补资料”等单独提交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的情形,请确保与新报或发补资料完全一致,该部分资料类型标记为“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光盘封面标记“供核查用”)。

(3)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涉及通用名核准资料、需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2024-03-29

自 2024年3月1日 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涉及“通用名称核准资料、需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资料”的,需按照中心对外发布的《药品注册电子文档结构》放入指定位置文件夹并确保文件名准确,所含通用名称核准资料内容完整,避免漏放或多放,对于这两类资料申请人无需再单独提交 1 套光盘。

(4)对于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不同资料类型资料光盘封面应重点体现哪些信息?2024-03-29

对于制剂、原料药新报资料,光盘封面上的“申请号、登记号、核对码、资料类型、光盘张数”等信息务必确保齐全、完整、准确,除此之外制剂、原料药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如书补、稳定性等),光盘封面还须准确体现“受理号”信息。

(5)光盘表面如何标注信息?2024-03-29

自 2024年3月1日 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需在每张光盘表面(非数据读取面)直接打印或使用记号笔清晰标注“申请号、资料类型、第*张/共*张”等信息。光盘表面不得粘贴标签。

(6)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目前新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各登记事项均赋予申请号,辅料、包材登记表也赋予了相应的数据核对码,有关文件制作、光盘盒封面和档案袋封面有何要求?2024-03-29

具有申请号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建议使用电子申报资料制作软件准备登记资料并在验证通过后刻入光盘。光盘盒及档案袋封面请务必按照申请人之窗的提示填写,其中封面信息需包括相应的申请号、登记号、版本号(如适用),登记表数据核对码、品种名称、企业名称、联系人信息等。在申请人之窗填写邮寄预约信息前请确认申请人之窗填写的登记表已完成“提交”操作。

(7)对于《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无相关申请号,能否使用电子申报资料制作软件制作需提交的资料(如登记资料、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2024-03-29

对于无申请号但是已完成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需提交的登记资料、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沿用原方式制作,其中光盘要求、文件格式(PDF)、文件及文件夹命名、文件大小、光盘盒及档案袋封面等需符合通知要求,并提供电子申报承诺书(应放入“申请信息”文件夹),文件应使用有效电子签章。

(8)光盘刻录时,电子申报资料根目录文件夹如何创建?2024-03-29

申请人刻录光盘时,需要将 index.xml、index-sm3.txt 文件以及其他申报资料文件夹(如模块1至模块5文件夹、申请信息文件夹等)放置于光盘根目录中,示例详见《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第十一章节,请勿在光盘中增加其他文件夹层级,包括“YPD2400xxxx(publish)”、“xxx产品电子新报资料”等文件夹层级。

(9)制作完电子申报资料后,申请人应使用何种刻录方式刻录光盘?2024-03-29

申请人可使用正常 UDF, ISO9660, UDF+ISO9660格式刻录光盘,其中

①UDF包括版本V1.02、V1.50、V2.00、V2.01、V2.50、V2.60;

②ISO9660包括Level 1、Level 2、Level 3 + Joliet格式。

UDF 不能使用格式化后的刻录方式(如:Windows的类似于U盘刻录)。

(10)提交申报资料光盘前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2023-11-28

  1. 不能使用可擦写光盘和双面光盘刻录申报资料,应使用档案级的一次写入型光盘。


  2. 提交前进行查验,确保光盘资料中的每个文件无损坏、可读取、可上传至电脑终端、无病毒。


  3. 应在每张光盘表面(非数据读取面)用光盘专用笔清晰标注申请号、资料类型、第*张/共*张、提交日期,确保光盘可读。

(11) 申报资料光盘盒应关注哪些方面?2023-11-28

  1.  应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申请人之窗打印光盘盒封面,封面应清晰标注资料类型,如“新报”“发补资料”“核查用光盘”“核定通用名光盘”或“OTC 适宜性审查光盘”等。


  2. 因光盘无法读取或损坏,申请人再次提交时应在光盘盒上标注“再次提交”。


  3. 光盘应单片装,建议光盘盒尺寸为14cm*12cm*1cm,材质为透明光盘硬盒。

(12)药审中心已受理品种启动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核查中心反馈核查用光盘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组织核查,请问如何处理?2023-11-28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药品注册申请如需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应在受理后 40 日内启动,并由核查中心实施核查。申报资料不全将导致无法正常组织实施核查,影响审评与核查工作的并联开展,最终影响后续审评工作。根据核查中心反馈,目前核查用光盘资料缺失问题主要集中在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缺失的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数据库、临床试验信息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试验方案和方案修订案、伦理委员会批件、伦理委员会列表、研究者列表及个人简历、随机方案和编号、统计分析计划、试验用药品、受试者数据清单等),分析检测资料(包括方法学验证报告、样本分析检测报告、方法学验证及生物样品分析图谱等)等。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需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等的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申请人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在药品注册申请前整理好全部申报资料,包括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过程中可能用到的资料,一次性提交到药审中心。对于核查用光盘资料不全的,申请人需整理好缺失资料后,通过药审中心既有路径在补充资料时提交,对于优先审评品种可动态提交。

(13)补充申请是否需要提交核查光盘?2023-06-12

除直接行政审批的补充申请等不涉及核查的申请外,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交 1 套完整的电子申报资料光盘(含临床试验数据库,如适用)供核查使用。

(14)电子申报资料中涉及原料药保密部分资料如何提交?2023-06-12

原料药保密部分资料可由境外企业直接邮寄到药品审评中心,但需与制剂申报资料同期申报、进行关联,光盘封面按《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准备,同时需注明资料类型为保密资料。

(15)电子签章在电子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2023-03-03

  1. 申请人对 PDF 文件电子签章后,再次对文件内容和属性进行了修改。包括内容的增加、删除、修改,文件大小压缩、拆分、合并、OCR 文本识别等。请申请人确保上述操作完成后,再对 PDF 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2. 申请人未按照《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有关要求对 PDF 文件进行有效地电子签章。包括电子签章颁发机构不正确、漏签、误签等情况,导致电子签章校验不通过。请申请人认真阅读上述文件有关要求,在电子申报资料光盘提交前,再次对光盘中的签章文件进行校验,以确保电子签章的有效性。

(16)按照《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完成电子申报资料制作及光盘刻录后,申请人应注意哪些问题?2023-03-03

申请人在完成电子申报资料制作及光盘刻录后,①需校验申报资料电子签章有效性,并完成计算机病毒检查;②需确保光盘资料中的每个文件无损坏、可读取、可拷贝,以保证光盘资料的完整性。

(17)申请人在准备电子申报资料时,电子文件可采用哪些格式?2023-03-03

按照《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1要求,申报资料应采用 PDF 格式(文件版本应为1.4、1.5、1.6、1.7或PDF/A-1、PDF/A-2),PDF文件中的内容需要符合可复制、可搜索的要求,建议申请人使用由源文件(如WORD文件)转化形成的PDF文件,具体要求详见《通知》。临床试验数据文件相关格式要求详见中心网站《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

(18)电子申报资料光盘中电子文件及文件结构应如何整理?2023-03-03

  1.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2“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档结构”要求进行整理,文件夹应规范命名。同时,还应创建“申请信息”文件夹,包括申请表(如适用)、承诺书等内容。


  2. 申请人需按顺序整理电子申报资料,应与申报资料目录保持一致。

(19)申请人提交各类型资料的光盘数量有何要求?2023-01-11

自 2023年1月1日 起,申请人提交新的药品注册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交 1 套完整的电子申报资料光盘(含临床试验数据库,如适用)供审评使用。 


核查用光盘: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及直接行政审批的补充申请等不涉及核查的申请外,申请人还需同时一并提交1套完整的电子申报资料光盘(含临床试验数据库,如适用)供核查使用,也包含原料药登记、采用 eCTD 进行申报的注册申请。 


其他光盘:药品注册申请如涉及通用名称核准资料、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需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的等,每类资料需分别单独提交1套光盘。


其中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光盘资料要求如下:对于化药药品(生物制品)申报上市时,需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模块1和模块2;对于中药申报上市时,需同时提交(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以及(二)概要;其他申报类型无需另外提供光盘资料。

(20)实施电子申报后,药品注册申请表是否需要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电子签章?2023-01-1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可在纸质药品注册申请表进行亲笔签字后扫描成 PDF 文件;也可在电子申请表上进行电子签名。

(21)申请人在准备电子申报资料时,如涉及提交的文书类文件已有药监机构电子签章的,申请人如何对此类文件进行电子签章?2024-03-29

为确保电子签章有效,建议此类文件打印扫描后再行加盖申请人电子签章。

(22)申请表如何进行电子签章?2023-06-12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号)以及药审中心《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需对申请表进行电子签章。其中,对于境内生产药品注册申请,生产企业需同时对申请表进行电子签章。

(23)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主要包括哪些文书?2023-01-11

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签收单、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检验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接收通知书等。


三、仿制药相关

(1)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原研药品转移至境内原研企业持有后,如何遴选参比制剂?2025.01.03

按照现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十条申报的境外生产原研药品转移至境内原研企业持有的,对于境外生产原研进口药品已发布为参比制剂的,其转移至境内生产、按照仿制药上市注册程序申报的药品获批后可直接列为参比制剂,国家药监局在已发布的该品种参比制剂目录中增加该境内原研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 


其他既往已批准的转移至境内原研企业持有的药品,应继续按照现行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不再提出生物等效性研究等其他要求;经评估与境外生产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另外,对于此类产品,在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申请自证参比制剂的情况下,其他药品生产、研发企业亦可提出参比制剂遴选申请。

(2)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比较小,可以完成研究后备案吗?2024-11-04

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3)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注册批批量如何要求?2024-11-04

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如增加规格、变更处方、变更生产工艺等),注册批批量应参照《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4)复杂化学原料药是否可以单独申报?2024-11-04

考虑到较难通过药学研究证明自制复杂化学原料药与参比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等同性(sameness),原则上此类复杂原料药(如碳酸司维拉姆、环硅酸锆钠、艾考糊精、蔗糖羟基氧化铁、蔗糖铁、羟基麦芽糖铁、羟乙基淀粉、硫糖铝、乌司他丁、柑橘黄酮等)应与制剂关联申报,通过证明自制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进一步证明自制原料药与参比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等同性。

(5)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时,能否获得过渡期?2024-03-29

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按补充申请申报,有关过渡期问题可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如持有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6)《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的修订背景是什么?2023-10-26

原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2017年第148号)于 2017年9月 发布,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文件,如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电子申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等。为了更好的指导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注册申报和受理工作,启动了本次受理审查指南的修订,对散落在各法规文件中关于一致性评价的申请事项、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电子签章等现行受理审查要点进行了归纳汇总,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7)“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是否为新规定?2023-10-26

否。2016年3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第一条明确,“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2016年5月25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

(8)《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第一条第(三)款要求,“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能否申请适当延期?2023-10-26

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境外生产药品或港澳台生产医药产品,可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


四、变更相关

(1)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如在我国申报变更时,化学原料药恰逢再注册,两项注册申请如何衔接?2025.01.16

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企业应当向我局提出登记人变更的补充申请,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之(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如同时还发生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变更的,另行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研究申报。 登记人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在再注册前完成。如申报变更时,恰逢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可由拟变更后的登记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及登记人变更补充申请,该两项注册申请将关联审评,合并出具审批文件。

(2)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涉及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如何要求?2025.01.10

申请人在提交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时,应提供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均应载明相应委托/受托品种信息。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局的其他管理要求。

(3)对于进口药品申报改变生产厂地址(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期间,进口药品注册证到期的,是否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三条规定免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 2025.01.03

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因此,进口药品申报改变生产厂地址(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在审评期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批准文号到期的,申请人需申报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如申请人拟按照变更后的生产厂地址提交再注册申请,可提交变更后的生产厂地址相关的证明性材料。该再注册申请与补充申请进行关联审评,在补充申请技术审评通过后,一并批准再注册申请。

(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剂型变更,应如何申报?2024-12-05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临床试验期间改变剂型不属于方案变更管理范畴,原则上应按相关要求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

(5)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2024-03-18

  1.  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或备案类变更是以审批类变更获得批准为前提时,持有人可以将审批类变更和备案类变更合并申报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备案类变更需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收费标准缴费,技术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6条执行;


  2. 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就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审中心提出备案。

(6)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填写申请表时应如何勾选申请事项分类?2024-03-18

勾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7)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能否变更登记人主体?2023-10-26

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未发生任何技术变更的情形,可参照《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登记人主体。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

(8)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申请表“申请事项分类”应如何勾选?2023-06-12

依据《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中药品种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分类”应选择“其他”项,化药和生物制品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是,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是否需要一次性转让?2023-06-1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所有规格应当一次性变更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0)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申请表“申请事项分类”应如何勾选?2023-06-12

依据《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中药品种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分类”应选择“其他”项,化药和生物制品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11)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并提出备案后,如变更内容涉及登记平台公示内容,原料药登记人如何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2023-03-03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原料药登记人应当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及本办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为方便原料药登记人,我中心已完善相关系统建设,实现登记平台公示信息与备案信息同步更新。原料药登记人在提出备案时,请在《备案申请表》第22项“原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中准确完整填写原料药登记号,以便登记平台根据备案信息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

(12)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涉及登记平台公示内容,登记人如何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2023-03-03

通过申请人之窗在登记号下点击“更新”并提交光盘资料,光盘资料审核通过后,更新登记平台相关内容。


五、关联审评

(1)纳入优先的药品制剂使用单独审评的原料药,原料药的审评时限如何管理?2024-03-29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关联审评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登记人在原料药登记表“3. 审评程序”选择“单独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 ,审评时限为 200 天, 选择“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的,审评时限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

(2)已在登记平台上公示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号能否注销?2023-11-02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审批。对于未与审评期间的药品制剂启动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或药包材,登记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自行申请注销。

(3)申请关联审评程序的原料药受理后能否改为单独审评?2023-11-0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可以申请单独审评审批”。对于申请关联审评程序的原料药,受理后如尚未开展关联审评或关联制剂注册申请流程已结束(包括撤回、终止或不予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形),如需转换为单独审评程序,登记人可书面告知我中心。如符合上述要求,该原料药转为单独审评程序,审评时限自收到登记人提出转换审评程序书面申请时重新计算。

(4)关联审评是否需要使用同一个YPD申请编号?2023-06-12

关联审评不能使用同一个申请号,同一个申请编号只适用于同品种相同申请事项不同规格或包装规格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共用申报资料的情形,否则将影响后续资料管理及审评利用等环节。


六、特殊审评

(1)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是否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2024-07-08

列入《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附录中的品种,首个提交的仿制药申请(以受理日期为准)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可直接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自首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2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等三个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82号)相关规定)

(2)申请适用附条件批准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可否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2023-06-1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结合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实际,申请人可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收到沟通交流反馈意见后尽快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七、注册分类

(1)在填写补充申请表时,应如何填写药品注册分类?2024-03-18

申请人可以根据药品注册证书的注册分类勾选相应的中药、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或按生物制品管理的诊断试剂;如填写具体的分类(如1类、3类等),也应当和药品注册证书的注册分类保持一致。

(2)新药(包括按照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2类以及现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类申报的新药)在开展临床研究期间,境内外有同品种获批上市,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如何调整注册类别和申报上市?2024-02-19

对已按新药临床批件要求完成临床研究的,申请人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可以已完成的临床研究资料,参照仿制药路径提出上市申请,无需提交专利声明。其它同品种新药为境外上市品种的,参照3类仿制药申报,其它同品种新药为境内上市品种的,参照4类仿制药申报。经审评符合仿制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技术要求的,可批准上市。批准时,此类产品注册类别表述为“本品按照化学药品3/4类路径申报”。


对尚未按新药临床批件要求完成临床研究的,境内外其他获批上市同品种遴选并发布为参比制剂后,申请人可以按照仿制药研究有关要求,提出生物等效性备案或临床试验申请并开展相关研究,后续提出仿制药上市申请;也可以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继续完成已批准的原新药临床试验,后续按前款原则,提出仿制药上市申请。




结语

以上内容涵盖了当前 CDE 对于受理和审评相关的最新见解,期望通过本期内容为后续的研发决策和注册申报提供支持。鼎泰集团作为在专病领域中致力于一体化研发赋能的创新型 CRO,拥有较为丰富的注册申报相关经验,并且将持续且紧密地关注监管机构的动态趋向,深入解读相关的医药政策,坚持不懈地对自身的服务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在高质量地圆满完成主营业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大力拓展注册申报和临床服务业务(点击关注“鼎泰临研”公众号),从而能够为有切实需求的合作伙伴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服务,以助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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